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12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泓蔚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陳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
三、依兩造所訂立之借款契約契約第13條約定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則原告請求違約金超過九期之依據為何。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五、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所附證物資
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