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70號聲請人 張瑞敏 非訟代理人 林萬憲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義雄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108年3月8日及108年4月20日之金錢借貸文件,又原所提票據部分缺漏發票日期,請補正)。
三、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