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5號上訴人B女(真實姓名、住所及出生年月日詳卷)兼法定代理人B女之母(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聖凱 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5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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