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戚文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2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戚文耀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柔孜
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