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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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球鞋壹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不詳(奇摩拍賣帳號Z0000000000)前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因無法查獲特定自然人身分,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283號案件簽結。而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球鞋1雙,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球鞋1雙,經鑑定後確均屬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