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美連
高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廖瓊雲高海濱高海穗高海清高玉桂高玉鈴高玉萍高一綾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依本院囑託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測量後製作之複丈成果圖所示,本件上訴人占用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為37.1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萬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9萬9680元(計算式:14萬8000元/平方公尺×37.16平方公尺=549萬9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簡素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