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85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柏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奇網路遊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8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3,388元(上訴人於第一審係受全部敗訴判決,其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故以上訴人聲明請求經第一審判決敗訴之金額為其上訴利益),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