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713號聲請人 梁家祥 應受監護宣 梁中遜 告之人關係人 梁耀中
黃崇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2頁第22行所載之「並經聲請人即梁耀中之父梁家祥同意」,應更正為「並經聲請人即梁中遜之父梁家祥同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第2頁第22行所載「並經聲請人即梁耀中之父梁家祥同意」為誤寫,應更正為「並經聲請人即梁中遜之父梁家祥同意」,茲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