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楊尚福 原告與被告 黃章印蕭永鋒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具體指明被告黃章印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對其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1359元(計算式:2477.67×1100×1/4=68萬13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7490元。
二、金門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如依該謄本,仍無法查明被告黃章印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請地政局提供被告黃章印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之土地總登記資料。
三、被告黃章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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