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簡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審簡字第4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雯茵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23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聽取公訴人意見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葉雯茵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葉雯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1年3月21日18時43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3段
184號B1之「金石堂書局」,乘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自架上竊取「回到沿海」等39本如附表所示之書籍,並將之置於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後,隨即離去現場。嗣為店員 陳奕茹 發覺可疑,趕忙上前攔阻,並報警查獲上情。案經陳奕茹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葉雯茵雖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1年度審易字第968號案件),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認其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是本院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三、證據名稱:㈠被告於本院101年5月29日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人陳奕茹之警詢證詞。
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遭竊書本之照片、物品發還領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竊取他人書局內之書本,蔑視他人財產權,然犯後坦承犯行,且深表悔意,態度良好,所竊之物已因及時發覺而由店員陳奕茹代表領回,此有卷附物品發還領據1件為憑,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大,暨其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被告自白犯罪,在審判中向本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本院依其請求所為上開判決,被告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55條之1第2項參照)。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玉鈴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書名│定價│├──┼─────────────────────┼──┤│1│漂流監獄│250│├──┼─────────────────────┼──┤│2│領土出航│300│├──┼─────────────────────┼──┤│3│回到沿海│300│├──┼─────────────────────┼──┤│4│創造奇蹟的人:閃亮的生命2│240│├──┼─────────────────────┼──┤│5│新貨幣戰爭│280│├──┼─────────────────────┼──┤│6│大賣空:預見史上最大金融浩劫之投資英雄傳│320│├──┼─────────────────────┼──┤│7│火鳥再生記│230│├──┼─────────────────────┼──┤│8│未來一百年大預測│350│├──┼─────────────────────┼──┤│9│喇叭手│230│├──┼─────────────────────┼──┤│10│落塵(新版)│280│├──┼─────────────────────┼──┤│11│女人香│240│├──┼─────────────────────┼──┤│12│盲點│300│├──┼─────────────────────┼──┤│13│咖啡館裡的流浪民族│250│├──┼─────────────────────┼──┤│14│在閱讀的密林中│220│├──┼─────────────────────┼──┤│15│寂寞的餃子-1│270│├──┼─────────────────────┼──┤│16│一杯熱奶茶的等待│260│├──┼─────────────────────┼──┤│17│燕尾與馬背的燦爛時光│180│├──┼─────────────────────┼──┤│18│金融體系之比較分析│500│├──┼─────────────────────┼──┤│19│名士風流│260│├──┼─────────────────────┼──┤│20│第三時效│330│├──┼─────────────────────┼──┤│21│天狗風-通靈 阿初 補物帳2│399│├──┼─────────────────────┼──┤│22│ 馬多夫 騙局│360│├──┼─────────────────────┼──┤│23│狂歡的女神│250│├──┼─────────────────────┼──┤│24│無名毒│399│├──┼─────────────────────┼──┤│25│窮追不捨│320│├──┼─────────────────────┼──┤│26│誰│360│├──┼─────────────────────┼──┤│27│登山者│300│├──┼─────────────────────┼──┤│28│小暮照相館(上)│380│├──┼─────────────────────┼──┤│29│燭光盛宴│320│├──┼─────────────────────┼──┤│30│童年往事│240│├──┼─────────────────────┼──┤│31│先說愛的人,怎麼可以先放手│240│├──┼─────────────────────┼──┤│32│寂寞的餃子2完全的騙徒│250│├──┼─────────────────────┼──┤│33│人間光譜│220│├──┼─────────────────────┼──┤│34│失敗的國家:濫用權力與侵犯民主│350│├──┼─────────────────────┼──┤│35│夢著醒著│220│├──┼─────────────────────┼──┤│36│事件│390│├──┼─────────────────────┼──┤│37│畢德堡俱樂部│300│├──┼─────────────────────┼──┤│38│在玩耍中再生│230│├──┼─────────────────────┼──┤│39│你的聲音充滿時間│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