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七五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起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