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六0二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