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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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判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判字第7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鄧彬友 告訴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被告 林建翊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即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宣示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刑事裁定如有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基於同一法理,亦應為相同之解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理由參照)。查,本院民國102年7月5日102年度聲判字第7號刑事裁定正本之宣示判決日期因誤繕為「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致與原本「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不符,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廖曉萍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林心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