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12號原告 陳淑芬 被告 鄒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