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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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4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土石採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1號抗告人 黃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土石採取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月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2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