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1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景登 律師即 朱凱瑜 (原名: 朱愉 )之遺產管理人、龍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華金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龍騰企業有限公司、 陳令璞許靈翔 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影本,及債務人華金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龍騰企業有限公司、 李德銍 、陳令璞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三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影本。
二、債務人陳令璞、許靈翔、李德銍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華金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