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92號聲請人即被告 梁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 梁德冀 」之記載,應更正為「 梁德驥 」。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梁東海主張本院104年12月11日所為一審判決,其中事實及理由中「二、被告梁東海則以:㈠………。㈡附表一編號………,屬被告梁東海及兒子梁德冀所有,……。」,其中「梁德冀」為誤寫,應更正為「梁德驥」;又判決所附附表一漏列所有權人欄,應補列所有權人欄等語。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於聲請人所主張判決所附附表一漏列所有權人欄,應補列所有權人欄云云,查此部分尚非屬上揭法文所示判決內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之情況,故聲請人此部分主張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