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578號債權人遠雄京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方人豪 債務人 林冠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號2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