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2號原告 葉基佐 被告 張楚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廢棄,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770元後,尚不足9,130元(計算式:10,900-1,770=9,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
1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