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五八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八八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陳麗玲法官陳明偉┌──────────────────────────────────────────────────────┐│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五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潘宗賢 │台北縣土城市農會│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壹萬柒仟壹佰伍拾│0000000│││││││元│││├─┼─────────┼─────────┼───────────┼────────┼────────┼──┤│2│愛潔企業社 余世傑 │華泰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貳萬肆仟柒佰玖拾│0000000│││││行││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