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861號
原   告  謝真城
訴訟代理人  黃秀鳳
       姜震 律師
       陳薏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真仁 等7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
後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91,873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300元外,尚應補
繳14,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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