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861號
原 告 謝真城
訴訟代理人 黃秀鳳
姜震 律師
陳薏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真仁 等7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
後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91,873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300元外,尚應補
繳14,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