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185號
原 告 曾建華
被 告 曾緯婷
法定代理人 賴雲嬌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一○二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整,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