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祭祀公業 彭東泉 法定代理人 彭登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