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42號原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甲○○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分別坐落於臺中縣太平市○○段1405建號(建物門牌為臺中縣太平市○○街9之5號)、臺中市○○區○○段883、889建號(建物門牌為臺中市○○區○○路二段346巷25弄79-1號及臺中市○○區○○路二段346巷25弄63-1號地下室)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稅捐機關申請),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依上開三建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現值總和,再加起訴書上所載之土地及松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等計新臺幣(下同)4,647,275元後,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⑴臺中縣太平市○○段第1548地號其面積為19.3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7,500元=338,100元、⑵臺中縣太平市○○段第1549地號其面積為71.8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7,500元=1,256,675元、⑶臺中市○○區○○段○○○○○○○號其面積為10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2,500元=2,452,500元、⑷松祐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600,000元,⑴+⑵+⑶+⑷=4,647,275元)並依此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三、被告丙○○、乙○○、甲○○等三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附錄法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