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抄錄股東名簿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周玲娜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抄錄股東名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0,000元(係按現有宏麟華行有限公司登記原告之出資額予以核計,日後如查知原告於該公司股東權利業已變動,得另行核計或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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