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0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3月21日上午10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鍾裕源
  庭務員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9,971元,及自民國94年
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24%計算之利息
,暨自9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摺存款融資契約書、客戶歷
史交易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乙○○
所不爭執,另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原告就被告甲○○○○○○部分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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