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華南商業銀行竹│九十二年六月十一│肆拾叁萬元│KC一八二0七八│││││東分行│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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