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七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B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