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五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