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