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18號附民原告 張麗萍 附民被告 郭宇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周紹武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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