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緝字第1211號、執聲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居妤潔 犯如附表所示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居妤潔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罰金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而僅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