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蔡長勛 律師 謝溦真 律師被告得利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姵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占地約2,773.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則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85,85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1,100元/㎡×2,773.5㎡=30,785,85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785,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9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