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 蘇貴琴
蘇貴郎 蘇郭金榕 蘇貴蕙 蘇美如 蘇昱吉 蘇黃秀紅 蘇碧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王寶連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41,0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11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13,400元/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