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温俊國 律師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7號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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