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56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姿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姜勝凱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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