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3號

原告 施孝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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