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告 巫冠宜
被告 謝文瑀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孟融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買賣總價3,500,000元之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扣除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應補繳19,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