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93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瑞娟
選任辯護人陳宏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08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27日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93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瑞娟
選任辯護人陳宏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08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27日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