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93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瑞娟

選任辯護人陳宏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08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27日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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