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23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冠錞
選任辯護人潘思澐律師
被告 顏仲宏
送達址:嘉義縣○○鎮○○里○○000號步一營步三連
上一人
指定辯護人 姚智瀚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4年8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判,茲因其他同案被告 柯定緯 等人之審理期日延後而影響原宣判時間,且其他同案被告有聲請傳喚陳冠錞、顏仲宏為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又本案卷證極多且龐雜,為避免判決 岐異 ,爰延長宣判期日,定114年12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