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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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告 蔡阿仁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王介文 律師

複代理人 曾愉蓁 律師

被告 蔡喬安

被告 蔡華燊

被告 蔡均憲

被告 蔡華松

被告 蔡鈞義

被告 蔡華勲

被告 蔡瑞容

被告 蔡青容

被告 蔡瓏君

受告知訴訟 徐裕明

人樓之10

受告知訴訟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6行關於「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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