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80號原告 童建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伯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