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職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聲請人 謝諒 獲現送達處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等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聲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重瑜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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