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職字第一八號上訴人 李莉生 訴訟代理人 汪士凱 律師被上訴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永飛 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棠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哲立 律師被上訴人 謝明皓 原名 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一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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