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彰化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蔡義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邱士哲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各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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