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七號聲請人銓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大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長安微電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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