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65號上訴人 高銘聰 被上訴人 林瑋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0年11月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7頁),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頁),揆諸首揭法條,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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