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二六號聲明人即被上訴人 唐榮鐵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上訴人 蕭博禮
江金鑾 蕭復文 蕭琇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上訴人 蕭聖耀
蕭鈺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九號),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鍾自強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由 劉明忠 變更為鍾自強,有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鍾自強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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