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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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毅涵王婷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裁定於民國106年7月1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債務人雖將民國104年12月11日移轉予其母名下,1999年份之汽車一輛陳報為清算財團財產,惟該車仍登記為其母所有,且年份已老舊,堪認無剩餘價值。經本院另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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