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文華
林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98,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